年2月20日,张某根参加初中同学聚会,当时喝了些白酒。聚餐结束后,他独自驾车回家,发生车祸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张某根系醉酒后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张某根的家属起诉当日参与同学会聚餐的沈某等27人,认为聚会的共同组织、参与者,均未尽到共同饮酒人负有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和相应的照顾、保护等特定义务,应当对张某根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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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某根是否涉嫌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之一是醉酒驾驶机动车。如果驾驶人驾车时每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且小于80毫克,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每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则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张某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可能会危害其他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侵犯了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涉嫌危险驾驶罪。但是由于张某根已经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将不会被追究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
2、张某根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张某根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应有足够的认识。张某根作为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应当意识到饮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上路,不仅使自身处于高度的危险之中,还给道路上行驶的其他机动车和行人带来了安全隐患,违反了法律法规,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因此,张某根应当对自身死亡事故负主要责任。
3、共同聚餐的同学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饮酒后醉酒的酒友要驾车驶离,其他人负有劝诫和阻止其驾驶机动车的义务,如果放任其驾车离开,就存在不作为的过错,应当对酒驾产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当日与张某根共同聚餐的同学可以分为两组,一组是与张某根在同一桌上就餐的,另一组是不与张某根在同一桌上就餐的。相对来说,第一组的劝诫提示义务要大于第二组,因为该组同饮者对张某根的饮酒量和酒后的意识状态有着直接的认知。
4、最终法院酌情判决,被告沈某等六名同桌聚餐者,每人承担元的赔偿责任,其余二十一名共同聚餐者,每人承担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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