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12日7时30分,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一庭副庭长周春梅被同乡向某杀害。经初步调查,向某与周某某系同乡关系,向某因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周某某为其打招呼被拒而心生怨恨、行凶报复。
1、向某主观上具有希望被害人死亡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刺死受害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安全,涉嫌故意杀人罪。
2、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可以将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大致划分为泄愤型、谋财型、复仇型、情欲型、遗弃型、迷信型、寻衅斗殴型和其他类型,动机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但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向某因为案件请托不成,心生怨恨,产生杀人企图,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故意杀害人民法院法官,还有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故意杀人罪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即定罪量刑,还要承担附带的民事责任。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实践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不包括精神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死亡赔偿金本质上也属于精神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被害人的家属得到的赔偿主要是丧葬费,根据司法实践经验,该项赔偿数额大概在5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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