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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8/16 9:06:00

已婚的夏明与李艳在酒店开房,不料被李艳的丈夫刘威带人“捉奸”,为了躲避夏明爬到窗外空调外机上,却意外坠楼身亡。夏明的家人也因此将李艳夫妇、帮忙捉奸的朋友以及酒店方告上了法院,索赔余万元。

自作孽不可活!夏明自己为了躲避“捉奸”爬到窗外空调外机上,不慎意外坠亡,竟然想让李艳夫妇和酒店等赔偿,实在是令人大跌眼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要求对方承担民事侵犯法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①侵权人实施了不法加害行为;②侵权人造成了财产或者人身损害;③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④侵权人在主观心态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

李艳、刘威的行为与刘威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根据侵权责任理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要从条件关系和相当性两方面考虑。

由于夏明是在刘威“捉奸”过程中死亡的,假如刘威没有“捉奸”,那么夏明就不可能去躲避。因此,二者存在条件关系。

刘威“捉奸”存在危险因素,但是这样的行为不是为了伤害夏明的身体健康,不必然引起夏明坠楼。本案中夏明爬到房间外的空调外机上,是其自行起意,自主决定的。如果夏明不爬到空调外机上,就不会坠亡。也就是说,二者之间不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必然性。

因此,不能认定李艳、刘威的行为与夏明的死亡之间存在侵权责任法律意义上的必然性。因此李艳、夏明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酒店客房内的设置,因当前对于经营性酒店的窗户开启宽度并无法律规定的强制标准,也没有相关的行业明文规范,故客房设置的合理标准应做到保障普通公众在客房内进行合理活动的安全,保障可预见和可防范的危险不会发生。

事发房间窗台高度符合国家相应的强制性标准,酒店方还在窗户上安装了限位装置并张贴了关好窗户的提醒标识,故酒店方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夏明家人要求酒店方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夏明家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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