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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8/16 9:06:00

“史上最惨购房者。”上海的伍亭颖和卖方范俊等达成房屋转让协议,伍亭颖计划花万元的总价,在*浦区购买一套.09平方米商业用房。伍亭颖先期支付了万元定金和万元购房款。年5月30日,双方签订补充条款,约定房屋总价款为万元,伍亭颖需要在年6月30日之前完成首付万元。

然而,伍亭颖未能按期补足首付余下的万元,双方不得不在7月2日再次签订补充条款:从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2.73支付给利息损失。伍亭颖须在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费用。如未按期支付,则房屋买卖合同自动解除,伍亭颖应偿付违约金(合同总价的20%),且赔偿装修损失万元。

这次协议后,伍亭颖在7月13日缴清了逾期付款的利息,并完成了万的首付,剩余万元尾款,将在8月30日过户前全部付清。没想到,伍亭颖的购房尾款,因为银行审批延误再次逾期。年10月29日,伍亭颖在上海某银行申请的万元贷款额度审批成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此时卖方已经不愿出售,并将伍亭颖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伍亭颖败诉,她不仅要退出房子,还要支付违约金、房屋整修费等总计.32万元。

不仅没有买到房子,还要赔偿一笔巨额费用,伍亭颖的经历告诉我们,进行经济交易一定要量力而行,否则将会造成重大损失。

1、伍亭颖的贷款延期是否构成违约行为?

在第二期付款义务到期时,伍亭颖选择的系银行贷款方式,同时约定如逾期(获得贷款)则应及时在申请产权过户之前向中介或卖方用现金的方式支付相应部分房价款,如不然,则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解约并请求赔偿。

伍亭颖获得贷款的时间是年10月29日,已大大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房屋过户时间年8月30日。贷款延期获批的原因和卖方无关,和被告本身的资信能力等可能也无关。

作为适格的民商事主体,对于在交易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应已明知,尤其在合同已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伍婷颖却未及时履行其付款义务,在最终并未能取得卖方谅解和许可的前提下,相应的违约责任是无法免除的。

2、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

合同法相关规定及相应的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并无相关的强制性的规定(即买受人付款超过房价50%则合同不得解除)。

伍亭颖认为,已实际支付了50%的购房款,原房屋买卖合同应予以继续履行,虽具有一定合理性。如尽量维持合同交易的持续和稳定性,有利于减少合约双方的损失,但在卖方坚持依据合同约定,所赋予其的单方解除权的情况下,伍婷颖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法官不得拒绝裁判,且只应也只能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裁决,却强行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则反而有构成“强买强卖”的风险,这是严重违背民商事主体在进行民商事活动中契约自由的原则的。

3、卖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伍亭颖违约,就卖方的解约行为而言,解约律师函已送达伍亭颖,合同自解约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4、伍亭子颖是否应当支付巨额违约金?

伍亭颖的违约行为导致卖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涉案房屋的装修损失万元。房屋买卖合同交易标的涉及金额一般较大,则会因一方违约所引致的相对方的所承受的经济损失亦相应较大。伍婷颖违约导致的实际后果,卖方至今未能正常另行购房成功等(房屋市场交易价格变动风险),经济损失巨大。

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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