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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8/14 22: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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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这个结果不能接受,将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河北廊坊永清县,年6月,15岁的女孩小静在武校上学时,去教练薛某寝室拿东西,薛某将门反锁,与小静发生性关系并致小静怀孕。省市县三级检察院都认为现有证据只能证明两人发生过性关系,但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薛某使用暴力或威胁强行与小静发生性关系,对薛某不予起诉。

大部分强奸罪是一种隐蔽型犯罪,发生在封闭的私密场所,在场的除了犯罪分子和受害人之外,没有第三者在场或者目击者。如果没有监控视频和身体伤痕,这类案件往往很难证明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方法。强奸案的这一特征常使强奸案中的被害人陈述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往往成为全案定性处刑的关键证据。但强奸案中的被害人也会受到主观、客观因素的限制,影响其陈述内容的真实性。

在这种一对一的情况下,简单的采信被害人陈述或者犯罪嫌疑人供述都是不正确的,容易放纵犯罪或者冤枉无辜。仅有被害人陈述的强奸案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本案中,薛某辩称,他和小静是谈恋爱,两人发生过多次关系,他不知道小静怀孕。而小静则称,她是被薛某强奸的,只有一次。从两人的言词证据来看,薛某与小静发生性关系时,没有经过小静的同意,违背了她的意志。但是案发时,是否违背小静的同意,是否使用了暴力方法,殴打、拖拽小静,对小静的身体实施强制手段无法查清,根据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认定薛某无罪,不予起诉。

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薛某作为武校教练对学员小静负有教育义务,属于具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符合犯罪主体的身份要求。案发时小静15岁,符合对受害人的年龄规定。

但是本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根据刑法“从旧从轻”的原则,该规定不具有溯及力,不适用于发生在施行之前的行为,因此不能根据该条规定追究薛某的刑事责任。

那么本案中应该如何认定薛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一是审查发案背景,看小静的告发动机是什么;二是审查作案背景,看薛某强奸行为的可能性,从作案时间、地点、环境条件、手段以及作案过程进行调查分析;三是审查小静陈述的内容,需要结合两人的关系、小静的一贯表现、思想品质、心智发育,以及小静前后陈述是否矛盾、与其它证据间的印证情况;四是找出薛某的供述与小静的陈述二者之间的矛盾。五是审查引产胎儿DNA鉴定意见通知书,根据薛某和小静是引产胎儿的生物学父母进行逻辑分析。

本案中证据有限,薛某是否构成强奸罪很复杂,小静父母的申诉之路将会很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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