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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4/7 15:04:00

前情摘要

原告*某与被告郝某属于二婚夫妻,于年5月8日登记结婚,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矛盾频现,原告曾于年12月18日,年8月16日先后两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最终结果并不如愿,遂特委托恒略律所叶青宇律师办理该案。

01

我方诉求及事实理由

诉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事实理由:

半路夫妻,感情基础不深厚——双方均非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此前婚姻所生子女在原被告结婚时已经成年,未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

矛盾初现——结婚时原告对被告了解较少,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

矛盾深化加剧——年拆迁导致家庭矛盾加剧,后原告查出患有重大疾病,被告明确表示不愿给原告看病,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

长期分居——18年底,原告搬离双方共同生活地在外工作,双方分居。

两次起诉未果——年至年期间,原告先后两次起诉离婚,均不得已撤诉,原被告自分居后再无任何联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02

被告答辩

不认可原告方陈述。

首先,被告同意离婚,但前提是原告把其亲戚欠被告的20万元还给被告;

其次,被告居住的房屋至今未拆迁,在原告把户口迁入被告住处之前原告从不提离婚,迁入户口后原告就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原告是骗婚。

03

法院判决

原被告感情破裂,*某与郝某离婚。

04

恒略律师提示您

(1)诉讼离婚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博、吸*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夫妻间有法定扶养义务,一方生病,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该案中我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后,被告不管不顾,可视为婚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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